保二總隊員警葉繼元不滿因為留長髮,103年度考績被考列丙等,請求撤銷丙等處分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,保二總隊考核並無程序瑕疵或事實認定的違誤,今天判葉繼元敗訴。葉繼元另因不滿104年度年終考績丙等提起行政訴訟,北高行10月判葉敗訴。連同今天北高行針對103年度考績的判決,葉繼元已二度敗訴。 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iframe { margin:auto; display: block; }

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> div { margin: auto; display: block !important; }北高行新聞資料指出,葉繼元於民國103年間,因儀容不整違反規定,被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記36次申誡,年終考績得到丙等。葉繼元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遭駁,進而提起行政訴訟。承審合議庭認為,警察是民眾最常見到的公務員,勤務至多且廣,而警察行使職權可能與人民發生搜索、逮捕解送等肢體接觸,警察的性別與執勤妥當性、合法性息息相關,從男警對婦女身體進行搜索常引發極大爭議即可見一斑。合議庭認為,警政署為落實團隊紀律,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,對男、女警的髮式作出不同規定,是考量警察工作的特殊性,供人民客觀辨識男女警察身分的標準,沒有違反性平法的疑慮,沒有性別歧視,保二總隊考評並無違誤,駁回葉繼元請求。警政署保二總隊員警葉繼元(前右)因蓄長髮遭記十七支申誡,二〇一五年考績丙等。 本報系資料照/記者賴佩璇攝影 分享 faceboo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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